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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app官网下载北大院真的要拆了!

发布时间:2024-06-19 04:58浏览次数:

  根据《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住宅类、非住宅类《北大院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已通过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运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论证,拟在征收区域内将住宅类、非住宅类《北大院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结合北大院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北大院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简称区征收服务中心)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具体范围:东至地税局宿舍,西至朝阳北区、嘉禾广场,南至御河路,北至育红路征收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最终以征收范围图为准。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期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具体签约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征收部门在本区域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至少3处居住类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对3处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合法证件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结果为001号,沧运国用(2008)第072号,用地面积149.5平方米,沧私字第19918号,建筑面积64.63平方米,预评估价值1078284元。002号,沧郊国用97字第09-001号,用地面积149.5平方米,沧私字第24298号,建筑面积110.11平方米,预评估价值1124993元。003号,冀(2022)不动产权第0020604号,建筑面积76.93平方米,预评估价值630826元。

  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一)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为合法有效证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权属证书和权属登记簿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依法取得有效证件或登记薄有记载的,其对应的土地和房屋按合法房地产补偿。

  (二)无证件和未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西环办事处、市场办事处、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北大院小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按认定结果补偿和处理。

  1、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址规划建设的幸福和园安置区和位于国风大道以西,御河路以南流津时代现有房源中选择,

  。流津时代安置区回迁安置均价为6220元/平方米。安置房屋位于楼位、户型、楼层价格详见选房手册。2、安置房交房标准

  (1)结构形式:现浇剪力墙结构或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建筑层高不低于2.9米。

  (2)内墙以及地面做法:居室客厅墙面水泥混合砂浆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厨房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搓麻面,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4)门窗:单元外楼宇门、门禁系统,入户防盗门;外窗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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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水暖电:地面采暖;水、电、暖、天然气入户;宽带、电话、有线电视接头入户(此三项接通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开关插座。

  3、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合法或认定合法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期内应得的奖励及补贴金额。

  4、选择安置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家交房的顺序挑选安置房,按可购买安置房的补偿资金和安置价格,计算安置房面积。

  ①选择幸福和园进行安置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暂按设计图纸计算,交房时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安置房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安置价格互找差价。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归被征收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征收部门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征收部门双倍返还被征收人。

  6、被征收人可用安置价格增加购买20平方米。在购买20平米后,因不可分割原因,被征收人置换面积只能够选择一套住房的,可按安置价放宽选择最接近的稍大户型;被征收人置换超过一套住房的,可按安置价再放宽10平米选择安置房。

  7、结算方式。选择安置房后,被征收人与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进行一次性结算。结算后剩余金额由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应补交的房款待安置房交钥匙时一次性结清。

  1、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或认定合法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期内应得的奖励及补贴金额。

  2、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生效后,由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一次性结清协议补偿款。

  (二)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支付)。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也可选择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补偿。本次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向被征收人预支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幸福和园回迁的按36个月进行支付,选择流津时代安置的按6个月进行支付,过渡期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逾期按沧州市最新公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支付。

  关于树木的补偿参照沧政办规【2023】1号文件,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处合法或认定合法房屋5000元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36元物业管理费补贴。

  (五)未进行突击装修的,原始装修总评估价值按认定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足每平方米290元的,补贴至290元(不含院内彩钢或阳光板等材质搭建)。

  (六)地下车位、地下储物间,被征收人可按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选购,价格按销售价80%购买。

  1、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2、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到场签字。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区征收服务中心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区征收服务中心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主体督促拆除实施单位到相关部门备案。凡未备案的由征收主体和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办字[2019]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北大院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简称区征收服务中心)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具体范围:东至地税局宿舍,西至朝阳北区、嘉禾广场,南至御河路,北至育红路征收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最终以征收范围图为准。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比选等方式确定。

  1、已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区征收服务中心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2、未登记的房屋,区政府组织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和区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或处理。

  补偿包括:房地产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签协议搬迁奖励等。

  3、搬迁费补偿:机械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其他房屋搬迁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5、临时安置费补偿:参照住宅标准,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

  关于树木的补偿参照沧政办规【2023】1号文件,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房地产价值5%的奖励。

  1、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2、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单位法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单位法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区征收服务中心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区征收服务中心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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